供電線路遷移工料費用負擔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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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電線路遷移工程,因工程技術上之原因,須併同變更該申請外之供電線路時,因變更所增加之費用應計列在遷移工料費用內,由發電業或輸配電業與申請人協商負擔比例;但供電線路遷移工程中涉及併案擴充、改善等投資部分,該費用由發電業或輸配電業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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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參考資料,供電線路遷移工料費用負擔辦法第6條規定,在供電線路遷移工程中,如因技術原因需要同時變更該申請以外的供電線路,且變更導致遷移費用增加,則這部分增加的費用應包含在遷移工料費用中。負擔這部分費用的比例,應由發電業或輸配電業與申請人協商決定。然而,若供電線路遷移工程中涉及到併案擴充、改善等投資的部分,則相關費用應由發電業或輸配電業負擔。 舉個與參考資料相關的例子,假如在供電線路遷移工程中,除了原本的遷移工料費用外,因為需要同時變更其他供電線路而產生額外費用。這些額外費用就應該計入遷移工料費用中,並由發電業或輸配電業與申請人協商負擔的比例。與此例相對應地,如果在遷移工程中涉及到併案擴充、改善等投資的部分,那麼相關費用就應由發電業或輸配電業來負擔。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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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