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新研究發展計畫智慧財產營運策略推動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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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國營事業(以下簡稱資助單位)補助、委託或出資(以下簡稱資助)之創新或研究發展計畫(以下簡稱創新研發計畫),符合下列條件者,應依本辦法進行成果營運策略規劃與執行: 一、計畫係依據或配合國家重要產業或科技發展政策。 二、以科學方法或技術手段從事產品、技術、服務流程之研究發展或創作為計畫主要目標。 三、計畫成果(含其智慧財產權)之產出目的係供產業利用。 四、計畫金額、資助比率、計畫屬性等事項符合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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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創新研究發展計畫智慧財產營運策略推動辦法第2條的規定,如果一個創新或研究發展計畫符合以下條件,就應根據該辦法進行成果營運策略的規劃與執行: 1. 該計畫是根據或配合國家重要產業或科技發展政策而進行的。 2. 該計畫的主要目標是透過科學方法或技術手段進行產品、技術或服務流程的研發或創作。 3. 該計畫的成果(包括其智慧財產權)的產出目的是供產業利用。 4. 該計畫的金額、資助比率、計畫屬性等事項符合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的範疇。 例子:如果一個創新研究發展計畫是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補助的,並且該計畫的主要目標是研發新的產品或技術,那麼該計畫應根據創新研究發展計畫智慧財產營運策略推動辦法進行成果營運策略的規劃與執行。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名詞
- 智慧財產權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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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