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依產業創新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07.05.29
創新研究發展計畫智慧財產營運策略推動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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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助單位資助創新研發計畫時,應要求執行單位擬具包括下列事項內容之創新研發計畫成果營運策略規劃(以下簡稱成果營運策略規劃),但因創新研發計畫之目的、內容、產出等性質不適宜為下列各款分析者,得無須說明該款或該款所列之特定事項: 一、產業技術發展分析:所涉技術領域之相關技術類別、國內外發展現況、潛在發展機會,及我國的優勢與發展或突破機會。 二、智慧財產布局分析:依據市場趨勢與技術發展分析結果,進行相關智慧財產檢索與篩選,就檢索結果依技術、功效、產品發展進行分類,提出關鍵智慧財產分析及對應智慧財產布局機會。 三、成果運用策略分析:將來可能應用之產品、服務或產業,其國內外現況、發展趨勢、可與我國優勢相結合之商業化運用機會及其可能面臨之法令阻礙等風險之評估與因應策略。
- 前項第二款智慧財產布局分析,應由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智慧財產服務機構出具。但執行單位經中央主管機關或資助單位評核認定具備智慧財產營運能力者,不在此限。
- 前項分析之格式、內容要項與檢索作業要求,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 創新研發計畫結案審查時,資助單位應評估計畫成果可受智慧財產有效保護之程度,且不得以智慧財產權數量為唯一標準。
- 執行單位應就成果營運策略規劃之執行為說明。其執行說明應包括計畫執行期間國內外市場、技術、智慧財產、法律等營運策略相關因素之變化及相應之調整。
- 前條規定於計畫結案審查時,準用之。
創新研發計畫之執行期程逾一年者,第二年起資助單位得於計畫執行期間,要求執行單位編列一定比例之經費,進行滾動修正與執行成果營運策略規劃,供資助單位審查。
- 創新研發計畫結束後,執行單位應依內部成果管理機制,持續檢視布局目的之達成、評估檢視成本效益,並滾動調整成果營運策略規劃。
- 資助單位得依績效考評結果要求執行單位提出成果營運策略規劃執行情況,進行綜合評估。執行單位應配合提供資料並予以說明。
創新研發計畫之審議、驗收、能力評核認定之人員,有利益衝突或依法應迴避事由時,應自行迴避;應自行迴避而未迴避情事者,資助單位應命其迴避。
本辦法施行日期,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創新研究發展計畫智慧財產營運策略推動辦法全文共 14 條,最新異動日為 107.05.29,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