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新研究發展計畫智慧財產營運策略推動辦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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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創新研發計畫結束後,執行單位應依內部成果管理機制,持續檢視布局目的之達成、評估檢視成本效益,並滾動調整成果營運策略規劃。
- 2.資助單位得依績效考評結果要求執行單位提出成果營運策略規劃執行情況,進行綜合評估。執行單位應配合提供資料並予以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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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創新研究發展計畫智慧財產營運策略推動辦法第 9 條的規定,這一條款主要提到了兩個方面: 1. 創新研發計畫結束後,執行單位應依內部成果管理機制,持續檢視布局目的之達成、評估檢視成本效益,並滾動調整成果營運策略規劃。 這項條款要求執行單位在創新研發計畫結束後,根據內部成果管理機制,持續檢視目標的達成情況,並評估成本效益。同時,執行單位應該根據評估結果,調整成果的營運策略規劃。換句話說,執行單位應該根據目標的達成情況和成本效益評估,做出相應的調整,以確保營運策略的有效實施。 2. 資助單位得依績效考評結果要求執行單位提出成果營運策略規劃執行情況,進行綜合評估。執行單位應配合提供資料並予以說明。 這項條款指出資助單位可以根據績效考評的結果,要求執行單位提交成果營運策略規劃執行情況的報告,進行綜合評估。執行單位應該配合提供相應的資料並進行解釋。這意味著執行單位需要向資助單位提供相關的資料和解釋,以便資助單位能夠進行綜合評估。 總結來說,根據這條法規,執行單位在創新研發計畫結束後應該持續檢視目標的達成情況並評估成本效益,並根據評估結果調整營運策略。同時,資助單位有權根據績效考評結果要求執行單位提交成果營運策略規劃執行情況的報告,並進行綜合評估。執行單位應該遵守並配合提供相關的資料和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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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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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