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新研究發展計畫智慧財產營運策略推動辦法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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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創新研究發展計畫智慧財產營運策略推動辦法》第10條,執行單位在執行創新研發計畫成果流通或運用時,需要進行評價。以下是對各項流通或運用方式進行評價的情況: 1. 融資、作價入股或證券化交易。 2. 投資抵減。 3. 訴訟求償。 4. 讓與或專屬授權。 5. 技轉國外廠商。 6. 資助單位要求應評價。 然而,根據第2項,如果以下情況之一成立,則無需進行評價: 1. 基於公益、教育、學術之目的。 2. 配合政府政策要求。 3. 經中央主管機關或資助單位專案核可。 4.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或資助單位公告之事項。 根據第3項,進行評價的機構或人員應具備無形資產評價資格或根據本條例第十三條登錄。評價的資訊應登錄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的資訊系統。 Reference: - 創新研究發展計畫智慧財產營運策略推動辦法, 行政院(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M0030069)
- 求償名詞
- 專屬授權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 第十三條條文
- 產業創新條例 第 13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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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