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新研究發展計畫智慧財產營運策略推動辦法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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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創新研究發展計畫智慧財產營運策略推動辦法》第11條,中央主管機關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可以委任或委託其他機關或法人團體辦理智慧財產服務機構的資格認定和智慧財產營運能力的評核認定相關事宜。這表示中央主管機關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有權將該項事務交由其他機關或法人團體負責辦理。然而,從提供的文本來看,沒有提供具體的參考資料或範例相關於這條法規。因此,無法提供更具體的解釋或範例。
- 主管機關名詞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 法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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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