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新研究發展計畫智慧財產營運策略推動辦法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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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服務機構、財團法人專業機構,因執行業務所取得創新研發計畫之相關營業資訊及個人資料,應負保密義務,且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其保存、處理、利用、管理與維護等事項,應遵循個人資料保護法及其他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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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創新研究發展計畫智慧財產營運策略推動辦法第 12 條,智慧財產服務機構、財團法人專業機構在執行業務時,如果取得創新研發計畫相關的營業資訊和個人資料,就有負保密義務的義務,並且應該遵守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這些機構在處理、保存、利用、管理和維護這些資料時,應該遵循個人資料保護法和其他相關的法規。 根據我們提供的資料,我們無法確定該法條在實際執行中的具體運作方式。
- 法人名詞
- 個人資料名詞
- 善良管理人名詞
- 個人資料保護法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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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