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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新研究發展計畫智慧財產營運策略推動辦法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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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新研發計畫之審議、驗收、能力評認定之人員,有利益衝突或依法應迴避事由時,應自行迴避;應自行迴避而未迴避情事者,資助單位應命其迴避。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創新研發計畫智慧財產營運策略推動辦法第13條規定了在審議、驗收、能力評核認定創新研發計畫時,如果有利益衝突或依法應迴避的情況,相關人員應自行迴避。如果有人應自行迴避而未迴避的情況,資助單位應命其迴避。根據網友提供的資料,沒有涉及到創新研發計畫智慧財產營運策略推動辦法第13條的內容,無法提供該條的逐條釋義和範例。

  • 名詞
  • 自行迴避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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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新研究發展計畫智慧財產營運策略推動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創新研究發展計畫智慧財產營運策略推動辦法第 13 條規定:「創新研發計畫之審議、驗收、能力評核認定之人員,有利益衝突或依法應迴避事由時,應自行迴避;應自行迴…」(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創新研究發展計畫智慧財產營運策略推動辦法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