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新研究發展計畫智慧財產營運策略推動辦法 第 8 條
快速跳轉
創新研發計畫之執行期程逾一年者,第二年起資助單位得於計畫執行期間,要求執行單位編列一定比例之經費,進行滾動修正與執行成果營運策略規劃,供資助單位審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基於提供的資料,我們無法找到與創新研究發展計畫智慧財產營運策略推動辦法第 8 條相關的具體內容或參考資料。因此,無法提供對該法條的逐條釋義。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創新研究發展計畫智慧財產營運策略推動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