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新研究發展計畫智慧財產營運策略推動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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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第7條規定了具備一定條件的智慧財產服務機構和財團法人專業機構可以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認可。該條規定了以下條件: 1. 對相關領域或產業具有技術專門知識和智慧財產資料檢索分析能力。 2. 擁有專業的智慧財產團隊。 3. 擁有良好的品質、智慧財產和機密管理制度。 4. 擁有進行智慧財產資料檢索所需的必要軟硬體資源。 5. 是具有一定組織規模和資金實力的學研機構、財團法人或團體。 舉個例子,財團法人專業機構可以申請認可,只要符合以上條件,並且擁有一定年數以上的專利檢索分析業務執行經驗,擁有國際性專利資訊檢索系統的資源,以及經認證的相關管理制度和具有專業證照的專利師或專利代理人等專職人員。這些機構經過認可後,可以提供各種智慧財產服務,例如專利檢索分析、智慧財產資訊提供等。 參考資料: -創新研究發展計畫智慧財產營運策略推動辦法 -智慧財產局官方網站
- 主管機關名詞
- 第三條第二項條文
- 法人名詞
- 第四條第二項條文
- 專利名詞
- 認證名詞
- 代理人名詞
- 創新研究發展計畫智慧財產營運策略推動辦法 第 3 條條文
- 創新研究發展計畫智慧財產營運策略推動辦法 第 4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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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