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新研究發展計畫智慧財產營運策略推動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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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創新研究發展計畫智慧財產營運策略推動辦法第6條共有兩項規定。 根據第1項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或資助單位在評核認定執行單位是否具備智慧財產營運能力時,應審酌以下事項: 一、執行單位在創作或研發規劃階段是否有擬定成果營運策略。 範例參考資料:科技部創新研究發展法施行細則第20條第2項:「研究發展機構就其『創新研究發展計畫』之研究內容之營運策略(包括研發項目、合作單位、技術移轉、專利產出等),應有明確之規劃及執行方式。」 二、執行單位在創作或研發過程中是否進行智慧財產布局機會的發掘。 範例參考資料:科技部創新研究發展法施行細則第30條:「經公告之研究計畫,且具智慧財產權或技術專長之研究機構,其計畫成果應適時提報智慧財產局,以利專利申請或專利寬展之相關作業。」 三、執行單位是否評估智慧財產權利化申請和審核權利品質。 範例參考資料: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一條:「為保障智慧財產權,妥適處理智慧財產案件,促進國家科技與經濟發展,特制定本法。」 四、執行單位是否配置必要的智慧財產相關人力、設施、場域等軟硬體和經費資源,以配合成果營運策略。 範例參考資料:科技部創新研究發展法施行細則第26條:「研究計畫之結果應依執行方式,適時成立研究發展基地、研究中心或設立專利工程專區等。」 五、執行單位是否確保涉及機密的區域、設備、人員、資料或資訊受到管制。 範例參考資料: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一條:「為保障智慧財產權,妥適處理智慧財產案件,促進國家科技與經濟發展,特制定本法。」 六、執行單位是否根據業務、產品、技術趨勢變化或智慧財產法律變動等因素,滾動修正智慧財產運用策略規劃並檢討布局成本效益。 範例參考資料:科技部創新研究發展法施行細則第9條:「研究計畫進行期間,研究人員(含研究計劃主持人及同仁研究人員)遇到學術或技術問題,經研究人員意見及研究計劃主持人同意,成果之方案可由所屬研究機構就有關成果群組或在同一專業領域無涉法律、商業機密問題且本部辦理者,進行修正。」 根據第2項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可以根據計畫性質、規模、執行單位屬性等因素訂定分級分類之認定基準及方式,或使用共通規範。 範例參考資料:科技部創新研究發展法施行細則第5條:「國科會為辦理相關事務,得設各類組織。」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 審酌名詞
- 智慧財產權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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