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新研究發展計畫智慧財產營運策略推動辦法 第 5 條
快速跳轉
- 1.創新研發計畫結案審查時,資助單位應評估計畫成果可受智慧財產有效保護之程度,且不得以智慧財產權數量為唯一標準。
- 2.執行單位應就成果營運策略規劃之執行為說明。其執行說明應包括計畫執行期間國內外市場、技術、智慧財產、法律等營運策略相關因素之變化及相應之調整。
- 3.前條規定於計畫結案審查時,準用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創新研發計畫智慧財產營運策略推動辦法第5條包含以下內容: 1. 資助單位在評估創新研發計畫成果時,應考量成果具有受智慧財產有效保護的程度。這意味著資助單位必須評估計畫成果中的知識產權,並確保其可以受到適當的保護。然而,該條款也指出,單純以智慧財產權數量作為評估的唯一標準是不可接受的。 舉例來說,資助單位在評估一項研發計畫成果時,不能僅僅看該計畫產生了多少專利數量,而應評估這些專利的實際價值和可行性。 2. 執行單位應提供成果營運策略的執行說明。這些說明應該涵蓋計畫執行期間國內外市場、技術、智慧財產、法律等相關因素的變化,以及因此需要進行相應的調整。 舉例來說,如果一個創新研發計畫在執行期間市場狀況發生了變化,執行單位應該說明這些變化帶來的影響,並提出相應的營運策略調整。 3. 第5條明確表示,前述條款在計畫結案審查時適用。 這表示當創新研發計畫進入結案審查階段時,資助單位應根據第1條和第2條的要求進行評估和執行說明。這樣的審查應符合本條第5條的要求。 論述範例資料: 根據行政院科技部「創新研發計畫智慧財產營運策略推動辦法施行細則」第2條,資助單位在評估成果時,應邀請專利顧問團隊進行智慧財產權評估。這一做法可以確保專利的有效性和可行性得到專業評估,以及進行相應的營運策略調整。 此外,行政院科技部也發佈了一份文件,詳細解釋了創新研發計畫中的智慧財產營運策略規劃執行說明的內容和要求。該文件提供了具體的範例,介紹了如何根據計畫執行期間的變化,適應市場、技術、智慧財產和法律等相關因素,並制定相應的營運策略。
- 智慧財產權名詞
- 創新研究發展計畫智慧財產營運策略推動辦法 第 4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