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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新研究發展計畫智慧財產營運策略推動辦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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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資助單位審議創新研發計畫,應有智慧財產專業之人員擔任審查委員。
  2. 2.計畫金額屬中央主管機關公告高額資助者,資助單位應交由財團法人專利檢索中心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財團法人專業機構就智慧財產布局分析報告之檢索內容提出評估意見,供計畫審查委員審酌
  3. 3.第一項之委員名單由中央主管機關提供。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智慧財產權營運策略推動辦法第4條的規定,針對創新研發計畫進行解釋如下: 1. 根據第4條第1項,資助單位在審議創新研發計畫時,應該要有具備智慧財產專業知識的人員擔任審查委員。這表示在評估計畫的過程中,需要考量智慧財產權相關的議題,例如專利保護、商標權、著作權等,以確保計畫的內容符合相關智慧財產權的法規。 2. 根據第4條第2項,如果計畫的資金額屬於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的高額資助,則資助單位在審查過程中應提供由財團法人專利檢索中心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的財團法人專業機構提出的智慧財產布局分析報告。這個報告的內容將作為計畫審查委員評估計畫的參考依據。 3. 第4條第3項規定委員的名單由中央主管機關提供。這表示中央主管機關負責提供並選定委員名單,確保審查委員具備相關專業知識和經驗,以進行計畫的審議和評估。 諮詢的資料來源:中華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https://www.tipo.gov.tw/>

  • 主管機關名詞
  • 法人名詞
  • 專利名詞
  • 審酌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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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新研究發展計畫智慧財產營運策略推動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創新研究發展計畫智慧財產營運策略推動辦法第 4 條規定:「資助單位審議創新研發計畫,應有智慧財產專業之人員擔任審查委員。計畫金額屬中央主管機關公告高額資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創新研究發展計畫智慧財產營運策略推動辦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