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營事業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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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營事業及公立單位應就研發成果運用之利益衝突迴避及其相關資訊揭露事項,建立管理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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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對於國營事業及公立單位來說,他們應該建立管理機制,以處理研發成果運用時可能存在的利益衝突及相關資訊揭露事項。這意味著他們需要確保在運用研發成果時,避免利益衝突的發生,並進行充分的資訊揭露,以確保透明度與公正性。然而,在這段提供的內容中,並未提到有關國營事業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第 10 條的具體內容或參考資料。因此,根據提供的內容,無法提供對於該條款的釋義或相關範例。
- 揭露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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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