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營事業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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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研發成果經評估後認定為不具有運用價值,國營事業及公立單位得終止繳納與智慧財產權相關之維護費用。
- 2.國營事業及公立單位為執行前項評估,應建立評估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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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營事業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第11條,研發成果經評估後認定為不具有運用價值的情況下,國營事業和公立單位有權終止繳納與智慧財產權相關的維護費用。此外,為了進行評估,國營事業和公立單位應建立相應的評估機制。 根據相關參考資料,國營事業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的制定旨在解決國營事業研究發展成果的運用問題。該辦法強調了研發成果的運用價值評估,並為國營事業和公立單位提供了終止繳費和建立評估機制的規定。例如,如果研發成果被評估為不具有運用價值,國營事業和公立單位可以不再支付相關的維護費用。同時,該辦法也提醒國營事業和公立單位應該建立評估機制來確保對研發成果的正確評估。
- 智慧財產權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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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