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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營事業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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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用研發成果所獲得之收入,包括授權金、權利金、價金、股權及其他權益。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國營事業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第12條規定了運用研發成果所獲得的收入類別,包括授權金、權利金、價金、股權及其他權益。這些收入是指研究發展成果轉讓、授權給他人後所獲得的金額或權益。例如,如果國營事業開發了一項新技術,並將其授權給其他公司使用,該公司支付的授權金就屬於運用研發成果所獲得的收入。這些收入的運用可以用於支持國營事業的研究發展活動,或用於其他相關的投資或開支。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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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營事業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營事業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第 12 條規定:「運用研發成果所獲得之收入,包括授權金、權利金、價金、股權及其他權益。」(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營事業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