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營事業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第 13 條
快速跳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據以上法條,國營事業及公立單位在運用研發成果所獲得的收入時,應按照一定的定額或比率提撥給研發人員及其他相關人員作為獎勵。然而,在扣除相關費用和獎勵金額後,剩餘的收入應繳交給國庫。具體的獎勵方式、範圍、比率及其他相關事項,需要國營事業及公立單位制定特定的機制或規範,並向各相關國營事業主管機關報備。 參考資料: - 國營事業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第 13 條
- 法令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國營事業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