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營事業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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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營事業從事創新或研究發展所獲得研究發展成果(以下簡稱研發成果)與其收入之歸屬及運用,依本辦法之規定;本辦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令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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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營事業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第2條,國營事業從事創新或研究發展所獲得的研究發展成果及相關收入的歸屬及運用,應按照該辦法的規定進行。如果本辦法未規定的情況下,則應適用其他法令的規定。 這項法規的參考資料可能包括國營事業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本身,以及其他法律或相關規定。參考資料可能包括國營事業相關法令、國營事業研究發展計畫相關條例或規定、國營事業管理辦法等。具體範例可能涉及國營事業研究發展計畫的成果歸屬及運用情況,以及相關收入的使用方式等。
- 法令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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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