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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營事業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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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所稱研發成果,指國營事業自行從事、合作或委託辦理創新或研究發展所產生之技術、原型、著作等成果,及因而取得之各項國內外專利權、商標權、營業秘密、積體電路電路布局權、著作權或其他智慧財產權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營事業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第 3 條,研發成果的範圍包括技術、原型、著作等成果,以及相關專利權、商標權、營業秘密、積體電路電路布局權、著作權或其他智慧財產權。這些研發成果可以由國營事業自行從事、合作或委託辦理創新或研究發展而產生。作為範例,可參考國營事業自行開發的一項新技術,並根據相關專利法律取得了專利權,則這項新技術及其專利權屬於該國營事業的研發成果。

  • 專利名詞
  • 商標名詞
  • 營業秘密名詞
  • 著作權名詞
  • 智慧財產權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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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營事業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營事業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第 3 條規定:「本辦法所稱研發成果,指國營事業自行從事、合作或委託辦理創新或研究發展所產生之技術、原型、著作等成…」(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營事業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