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營事業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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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營事業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第 3 條,研發成果的範圍包括技術、原型、著作等成果,以及相關專利權、商標權、營業秘密、積體電路電路布局權、著作權或其他智慧財產權。這些研發成果可以由國營事業自行從事、合作或委託辦理創新或研究發展而產生。作為範例,可參考國營事業自行開發的一項新技術,並根據相關專利法律取得了專利權,則這項新技術及其專利權屬於該國營事業的研發成果。
- 專利名詞
- 商標名詞
- 營業秘密名詞
- 著作權名詞
- 智慧財產權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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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