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營事業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第 4 條
快速跳轉
- 1.國營事業進行合作或委託研究,應以書面訂定契約,約定研發成果與其收入之歸屬、管理及運用。
- 2.國營事業依前項規定訂定契約時,應依公平及效益原則,綜合考量資本與勞務之比例及貢獻、研發成果之性質、運用潛力、社會公益、國家安全及對市場之影響等因素。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營事業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第 4 條的規定,國營事業在進行合作或委託研究時,必須以書面訂定契約,並在契約中明確約定研發成果的歸屬、管理和運用。此外,根據該條規定的第 2 段,國營事業在訂定契約時應綜合考量多項因素,包括資本與勞務之比例和貢獻、研發成果的性質、運用潛力、社會公益、國家安全以及對市場的影響等。這些因素的考量應遵循公平和效益原則。 參考資料:《國營事業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國營事業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