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營事業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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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發成果之歸屬具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該成果與其收入之管理及運用等相關事宜,適用本辦法: 一、國營事業自行從事創新或研究發展,其研發成果歸屬於該國營事業者。 二、國營事業合作、委託辦理創新或研究發展,其研發成果歸屬於該國營事業者。 三、國營事業合作、委託辦理創新或研究發展,其研發成果歸屬於公立學校、公立機關(構)或公營事業(以下簡稱公立單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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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國營事業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第5條規定了研發成果的歸屬情形以及相關事宜的管理和運用。根據該條例,研發成果的歸屬情形可以分為三種情形: 1. 國營事業自行從事創新或研究發展,其研發成果歸屬於該國營事業本身。 2. 國營事業合作或委託其他機構進行創新或研究發展,其研發成果歸屬於該國營事業。 3. 國營事業合作或委託公立學校、公立機關或公營事業進行創新或研究發展,其研發成果歸屬於相應的公立單位。 根據本辦法,以上三種情形的研發成果都適用該辦法的管理和運用規定。例如,國營事業進行自主研發的研究成果屬於該國營事業自己所有,該國營事業可以根據自己的需要和政府政策對該成果進行管理和運用。如果國營事業與其他機構合作或委託進行研究,則研究成果歸屬於國營事業本身,國營事業可以根據合作協議對該成果進行管理和運用。同樣地,如果國營事業與公立學校、公立機關或公營事業合作或委託進行研究,則研究成果歸屬於該公立單位,該公立單位可以根據相應的法規對該成果進行管理和運用。 參考資料: 國營事業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第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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