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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營事業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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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營事業應指定專責人員,對於歸屬其所有之研發成果與其收入,從事管理、運用及其他相關事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營事業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第6條,國營事業應指定專責人員對於其所擁有的研究發展成果和相關收入進行管理、運用和其他相關事務。該條款確保國營事業在研究發展方面所取得的成果能夠有效地被歸屬、管理和運用。參考資料中並未提供具體的範例,所以無法提供範例。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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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營事業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營事業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第 6 條規定:「國營事業應指定專責人員,對於歸屬其所有之研發成果與其收入,從事管理、運用及其他相關事務。」(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營事業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