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營事業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第 7 條
快速跳轉
- 1.國營事業應就歸屬其所有之研發成果之申請、登記、取得、維護及確保,採取一切必要且適當之措施。
- 2.國營事業辦理前項事務所需費用,應由其自行編列預算支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條 "國營事業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第7條" ,可以得出以下解釋: 1. 國營事業應就其所有的研究發展成果進行申請、登記、取得、維護及確保,並且需要採取一切必要且適當的措施。這意味著國營事業對於研發成果有所有權,並且應該負責維護和保護這些成果。 2. 國營事業辦理這些事務所需的費用應由自身編列預算支應。這表示國營事業需要自行負擔用於申請、登記、取得、維護和確保研發成果的相關費用,並且需要在預算中做相應的安排。 範例:以一個國營電力公司進行研究發展為例,假設該公司成功研發出一項新的高效能太陽能發電技術。依據第7條的規定,該公司應該進行申請、登記、取得、維護和確保這個研發成果的所有權。同時,公司還需要自行編列預算來支付這些相關的事務所需費用,例如專利申請、技術保護等。這樣可以確保該公司可以充分應用和運用這項研發成果,從中獲取利益並促進產業升級。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國營事業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