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營事業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第 8 條
快速跳轉
國營事業及公立單位運用研發成果,得依下列方式為之: 一、商品化或商業化。 二、授權。 三、讓與。 四、技術作價。 五、其他適當之方式。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國營事業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第8條規定了國營事業和公立單位運用研發成果的方式。根據該條規定,國營事業和公立單位可以透過商品化或商業化、授權、讓與、技術作價以及其他適當的方式來運用研究發展成果。 根據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相關文件「國營事業技術移轉作業手冊」,商品化或商業化是指將研究發展成果轉化為商品或商業利益的過程,例如將研發的技術應用於產品或服務的開發與銷售。 授權是指將研究發展成果的使用權授予其他單位或個人,使其能夠進一步開發、製造或銷售相關產品或服務。授權合約可以授予獨家或非獨家的權利,並帶有一定的技術轉移金額或特許費。 讓與是指將研究發展成果的所有權轉讓給其他單位或個人,讓對方取得完全的控制權,包括專利權或著作權等。 技術作價是指將研究發展成果的價值量化,並按照其價值進行交易或報酬的支付。這可以通過技術轉移協議來實現,其中明確規定了技術的價值和相應的報酬。 以上這些方式只是國營事業和公立單位運用研究發展成果的其中幾種方式,根據條文所言,還可以使用其他適當的方式進行。 資料來源: -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國營事業技術移轉作業手冊。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國營事業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