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工廠登記辦法第11條規定了工廠改善計畫的相關事項。根據該條第1項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工廠改善計畫後,應以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要求其在核定日起的兩年內完成改善。這意味著申請人必須在指定的期限內完成改善計畫。 根據第2項規定,當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工廠改善計畫時,可以附加一些負擔事項。這可能包括一些額外的要求或責任。 如果申請人在第1項規定的期限內未能完成改善,且有正當理由,則根據第3項規定,可以在改善期限屆滿前的三個月內申請展延。然而,展延期間不得超過中華民國一百十九年三月十九日。 最後,根據第4項規定,審查期間限制為三個月。這意味著主管機關應在三個月內完成工廠改善計畫的審查程序。 請注意,以上解釋是基於特定工廠登記辦法第11條的規定,並參考了最新的法規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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