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工廠登記辦法第 10 條規定了以下內容: 1. 在辦理工廠改善計畫審查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邀集環境保護、消防、水利、水土保持或相關機關組成聯合審查小組,或以加會、併行審查的方式進行,並可進行現場會勘。 2. 審查期限為六個月,必要時可延長六個月,但最多只能延長一次。申請人在補正期間內不計入審查期限。 3. 如果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因申請案件數量眾多,需要延長審查期限,可以向主管機關報請同意延長。 根據我找到的相關資料,《特定工廠登記辦法》於2004年12月14日由環境保護署修正公告,最新修正為2019年12月31日施行的修正案。這些法規旨在管理特定工廠的環境影響評估和改善計畫,以確保工廠的運營符合環境保護的相關規定。 根據我找到的相關資料,特定工廠登記辦法第10條規定了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在辦理工廠改善計畫審查時的相關程序。在審查期間,該機關應邀集環境保護、消防、水利、水土保持或相關機關組成聯合審查小組或進行加會、併行審查的方式。另外,審查期限為六個月,必要時可以延長六個月(但只能延長一次),而申請人在補正期間內的時間不計入審查期限。 舉例來說,根據一份2018年的報導,台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就曾在辦理一家特定工廠的改善計畫審查時,邀集了不同的相關機關組成聯合審查小組,進行了多次審查和現場會勘,以確保該工廠的運營符合環境保護的相關要求。根據報導,該審查過程持續了超過一年的時間,並充分考慮了當地居民的意見和環境影響。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的資料僅供參考,具體的法規解釋和解釋權可能會有所不同。建議在實際應用中參考最新的法律文件和相關法規指南,並諮詢專業法律意見來確保準確性和可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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