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工廠登記辦法第 8 條規定了在申請特定工廠登記時,申請人需要向工廠所在地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工廠改善計畫,并檢附一系列文件。其中包括最近三個月內的土地登記謄本和地籍圖謄本,廠地位置圖及土地使用現況配置圖,建築物配置平面簡圖及建築物面積計算表,機器設備配置圖,主要產品製造流程圖,建築物或廠地非自有者的所有權人同意書或租賃契約,以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要求的文件。 如果申請人未能提供完整的文件,或工廠改善計畫缺少必要的事項,则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应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如果申請人在截止日期后仍未補正,则申請将被駁回,已繳交的納管輔導金将不予退還。 另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在審查期間不得超過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三月十九日,如果超過這個期限,則通知補正期間不得超過六十日。 參考資料: -《特定工廠登記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三月十九日修正公布法務部令第 1090600024 號 -《特定工廠登記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三月十九日修正發布法務部令 -工業局工廠登記網站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