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特定工廠登記辦法8

快速跳轉
  1. 1.經申請納管之申請人至遲應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三月十九日前,向工廠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工廠改善計畫,並檢附下列文件: 一、最近三個月內土地登記簿謄本及地籍圖謄本,其比例尺不小於一千二百分之一;其屬都市計畫範圍內之土地,另檢附土地使用分區證明。 二、廠地位置圖及土地使用現況配置圖(另附土地清冊及現場照片)。 三、建築物配置平面簡圖及建築物面積計算表;如領有使用執照者,併附使用執照。 四、機器設備配置圖(加註使用電力容量、熱能),得與前款之建築物配置平面簡圖合併繪製。 五、主要產品製造流程圖。 六、建築物或廠地自有者,檢附所有權人同意書或租賃契約;如建築物或廠地屬公有者,檢附申請人與公有不動產管理機關訂定之公有不動產合法使用(限建築使用)權利證明文件。 七、其他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
  2. 2.前項應檢附文件不齊全,或工廠改善計畫依第九條規定應記載事項有缺漏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申請人逾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三月十九日仍未補正者,應以書面駁回納管申請,其已繳交之納管輔導金,不予退還。
  3. 3.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查期間如逾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三月十九日者,其通知補正期間不得超過六十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特定工廠登記辦法第 8 條規定了在申請特定工廠登記時,申請人需要向工廠所在地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工廠改善計畫,并檢附一系列文件。其中包括最近三個月內的土地登記謄本和地籍圖謄本,廠地位置圖及土地使用現況配置圖,建築物配置平面簡圖及建築物面積計算表,機器設備配置圖,主要產品製造流程圖,建築物或廠地非自有者的所有權人同意書或租賃契約,以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要求的文件。 如果申請人未能提供完整的文件,或工廠改善計畫缺少必要的事項,则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应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如果申請人在截止日期后仍未補正,则申請将被駁回,已繳交的納管輔導金将不予退還。 另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在審查期間不得超過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三月十九日,如果超過這個期限,則通知補正期間不得超過六十日。 參考資料: -《特定工廠登記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三月十九日修正公布法務部令第 1090600024 號 -《特定工廠登記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三月十九日修正發布法務部令 -工業局工廠登記網站

  • 主管機關名詞
  • 都市計畫名詞
  • 土地使用分區名詞
  • 使用執照名詞
  • 名詞
  • 所有權名詞
  • 租賃契約名詞
  • 不動產名詞
  • 第九條條文
  • 駁回名詞
  • 特定工廠登記辦法9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特定工廠登記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特定工廠登記辦法第 8 條規定:「經申請納管之申請人至遲應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三月十九日前,向工廠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特定工廠登記辦法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