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將第二條申請納管及前條第一項駁回情形,通知環境保護、水利、水土保持、消防、建築管理、地政、都市計畫、農業及其他有關機關。
特定工廠登記辦法第7條規定了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該將申請納管以及駁回的情況通知環境保護、水利、水土保持、消防、建築管理、地政、都市計畫、農業及其他有關機關。這個法條的目的是確保特定工廠的登記審查可以綜合考慮相關機關的意見和專業知識,以確保工廠的運營符合環境保護、水利、水土保持、消防、建築管理、地政、都市計畫、農業等方面的規定。 根據我們提供的資料,我們可以看到這項法規在第二項提到了環境保護、水利、水土保持、交通、環境保護及土地使用管制等機關應參與審核申請土石採取許可案。此外,在第14條中提到了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會同水利、漁業、水土保持、交通、環境保護及土地使用管制等機關進行實地勘查。因此,根據這些資料,我們可以認為環境保護、水利、水土保持、消防、建築管理、地政、都市計畫、農業等機關都應該是與特定工廠登記審查相關的機關。 儘管如此,我們提供的資料並沒有直接提到特定工廠登記辦法第7條,因此無法提供該條款的具體範例。為了獲得更全面的資訊,建議查閱特定工廠登記辦法的相關文件和最新修訂內容。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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