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特定工廠登記辦法第12條之規定,當工廠改善計畫經核定後,若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申請人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變更: 1. 減少廠地、廠房或建築物面積; 2. 增加或減少低污染產業類別及主要產品; 3. 適用法規修正。 此外,根據第十條的規定,進行上述各款審查時,應依據第十條的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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