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核定之工廠改善計畫,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以書面予以撤銷或廢止,已繳交之納管輔導金不予退還: 一、核定工廠改善計畫後,發現申請文件不符規定。 二、發生重大環境污染、重大工安事故,致嚴重影響鄰近工廠或民眾安全。 三、增加或變更為非屬低污染之產業類別及產品。 四、未依前條申請變更,經限期改善而未改善。 五、改善期間有本法第二十條歇業之情形。 六、逾第十一條改善期限未改善完成,或未履行同條第二項之負擔,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
特定工廠登記辦法第13條的內容指出,經核定的工廠改善計畫,若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以書面方式撤銷或廢止,並不退還已繳交的納管輔導金: 1. 核定工廠改善計畫後,發現申請文件不符規定。 2. 發生重大環境污染或重大工安事故,對周遭工廠或民眾安全造成嚴重影響。 3. 工廠增加或變更為非屬於低污染的產業類別和產品。 4. 工廠未依前條所規定申請變更,經限期改善後仍未改善。 5. 改善期間內發生工廠歇業情形。 6. 超過第11條所規定的改善期限,未能在指定期限內完成改善,或未履行第11條第2項所要求的負擔,在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限期改正後仍未改正。 根據《特定工廠登記辦法》,這些情形的出現會導致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工廠改善計畫,並不退還已繳交的納管輔導金。這些規定的目的在於確保工廠的營運符合法律規定,並保障環境和公眾的安全。 參考資料: -《特定工廠登記辦法》最新修正日期:2019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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