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將前三條之處理結果,通知環境保護、消防、水利、水土保持、建築管理、地政、都市計畫、農業及其他有關機關。
根據特定工廠登記辦法第 14 條,直轄市和縣(市)主管機關在處理特定工廠登記申請的過程中,應將其結果通知環境保護、消防、水利、水土保持、建築管理、地政、都市計畫、農業及其他相關機關。這意味著,主管機關必須向相關機關報告處理特定工廠登記申請的結果,以便確保相關規定和要求都得到遵守。例如,在特定工廠登記申請中,主管機關可能會通知環境保護機關,以確保該工廠的環境保護措施符合相關法規和標準,並進一步促進公共安全和環境保護。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