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特定工廠登記辦法17

快速跳轉
  1. 1.申請人應自特定工廠登記之日起,每年繳交營運管理金予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其指定之代收機構,至取得土地及建築物合法使用之證明文件,或特定工廠登記失效之日止。
  2. 2.前項每年期間自當年三月二十日至次年三月十九日止;其不滿一年者,登記日數占全年日數之比例計收。
  3. 3.申請人於特定工廠登記後,應於每年三月十九日前繳交當年度之營運管理金。
  4. 4.第一項營運管理金之計算,工廠廠地面積在三百平方公尺以內者,繳交新臺幣二萬元;超過三百平方公尺者,每增一百平方公尺,加計新臺幣五千元;不足一百平方公尺者,以一百平方公尺計算。但每件每年最高繳交金額以新臺幣十萬元為限。
  5. 5.申請人未依前四項規定繳交營運管理金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通知其於三十日內補繳,屆期未依規定繳交者,應廢止其特定工廠登記。
  6. 6.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因重大經濟變故、重大天然災害或其他特殊情事,提出一定期間內之營運管理金優惠調整方案,經陳報本部核定後實施。
  7. 7.前項營運管理金優惠調整方案,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三月二十日起計收之營運管理金始有用。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特定工廠登記辦法第17條規定了特定工廠登記人應該遵守的營運管理金繳交相關規定。根據第1項,申請人應自特定工廠登記之日起至取得土地及建築物合法使用之證明文件,或特定工廠登記失效之日止,每年繳交營運管理金予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其指定之代收機構。根據第2項,每年繳交期間為當年三月二十日至次年三月十九日止,若不滿一年則按登記日數占全年日數之比例計算繳交金額。根據第3項,申請人應在每年三月十九日前繳交當年度的營運管理金。第4項規定營運管理金的計算方式,廠地面積在三百平方公尺以內者,繳交新臺幣二萬元;超過三百平方公尺者,每增一百平方公尺,加計新臺幣五千元;不足一百平方公尺者,視為一百平方公尺計算。然而,每年的最高繳交金額限制為新臺幣十萬元。最後,根據第5項,如果申請人未依前四項規定繳交營運管理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通知其於三十日內補繳,屆期未依規定繳交者,應廢止其特定工廠登記。 參考資料: - 台灣法規查詢系統,營運管理金之計算基準及繳納標準,於2022年9月18日取自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Detail.cgi?lawId=H0090032&realaseYN=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特定工廠登記辦法,於2022年9月18日取自https://law.epa.gov.tw/REPFILE/cp/XIU/069/Rb1FbIlt.htm

  • 主管機關名詞
  • 期間名詞
  • 名詞
  • 廢止名詞
  • 核定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特定工廠登記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特定工廠登記辦法第 17 條規定:「申請人應自特定工廠登記之日起,每年繳交營運管理金予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其指定之代收機構,至…」(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特定工廠登記辦法第 1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