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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工廠申請變更編定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審查辦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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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取得特定工廠登記者,位於本法第二十八條之十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群聚地區,優先採新訂都市計畫或開發產業園區規劃處理,依都市計畫法區域計畫法國土計畫法相關規定辦理土地使用分區變更或使用許可。
  2. 2.取得特定工廠登記者,屬前項情形且位於都市計畫之土地,依都市計畫法規定辦理。
  3. 3.取得特定工廠登記者,非屬第一項情形,且位於都市計畫以外之土地,依下列規定辦理土地使用分區變更或使用地變更編定: 一、土地面積未達五公頃者,依本辦法規定提出用地計畫: (一)未達二公頃者,辦理使用地變更編定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 (二)二公頃以上未達五公頃者,依本辦法取得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用地計畫後,併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以下簡稱管制規則)及非都市土地開發審議作業規範(以下簡稱審議規範)擬具開發計畫,取得開發許可核定,辦理土地使用分區變更為特定專用區、特定目的事業用地及適當使用地類別。 二、土地面積達五公頃以上者,依產業創新條例、管制規則及審議規範辦理土地使用分區變更為工業區,不適用本辦法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特定目的事業用地審查辦法第 2 條的規定,特定工廠申請變更編定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的審查辦法如下: 1. 如果特定工廠位於本法第二十八條之十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群聚地區,擁有特定工廠登記者,則優先採新訂都市計畫或開發產業園區規劃,按照都市計畫法、區域計畫法、國土計畫法的相關規定進行土地使用分區變更或使用許可的處理。 2. 如果特定工廠位於都市計畫的土地,且不符合第一項的情形,則依據都市計畫法的規定進行處理。 3. 如果特定工廠位於都市計畫以外的土地,且不符合第一項的情形,則根據下列的規定進行土地使用分區變更或使用地變更: a. 土地面積未達五公頃的,按照本辦法的規定提出用地計畫: i. 如果土地面積未達二公頃,則辦理使用地變更編定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 ii. 如果土地面積超過二公頃但未達五公頃,則按照本辦法取得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定用地計畫,並按照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和非都市土地開發審議作業規範擬具開發計畫,取得開發許可核定,辦理土地使用分區變更為特定專用區、特定目的事業用地,以及適當的使用地類別。 b. 土地面積達五公頃以上的,則根據產業創新條例、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和非都市土地開發審議作業規範進行土地使用分區變更為工業區,不適用本辦法的規定。 依據以上的資料,可以得知特定工廠申請變更編定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的審查辦法是根據不同的情形和土地面積進行規範和處理的。

  • 第二十八條之十第一項第一款條文
  • 都市計畫名詞
  • 都市計畫法法規
  • 區域計畫法法規
  • 國土計畫法法規
  • 土地使用分區名詞
  • 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定名詞
  • 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法規
  • 產業創新條例法規
  • 工廠管理輔導法28-10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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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工廠申請變更編定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審查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特定工廠申請變更編定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審查辦法第 2 條規定:「取得特定工廠登記者,位於本法第二十八條之十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群聚地區,優先採新訂都市計畫或開發產…」(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特定工廠申請變更編定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審查辦法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