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特定目的事業用地審查辦法第 2 條的規定,特定工廠申請變更編定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的審查辦法如下: 1. 如果特定工廠位於本法第二十八條之十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群聚地區,擁有特定工廠登記者,則優先採新訂都市計畫或開發產業園區規劃,按照都市計畫法、區域計畫法、國土計畫法的相關規定進行土地使用分區變更或使用許可的處理。 2. 如果特定工廠位於都市計畫的土地,且不符合第一項的情形,則依據都市計畫法的規定進行處理。 3. 如果特定工廠位於都市計畫以外的土地,且不符合第一項的情形,則根據下列的規定進行土地使用分區變更或使用地變更: a. 土地面積未達五公頃的,按照本辦法的規定提出用地計畫: i. 如果土地面積未達二公頃,則辦理使用地變更編定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 ii. 如果土地面積超過二公頃但未達五公頃,則按照本辦法取得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定用地計畫,並按照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和非都市土地開發審議作業規範擬具開發計畫,取得開發許可核定,辦理土地使用分區變更為特定專用區、特定目的事業用地,以及適當的使用地類別。 b. 土地面積達五公頃以上的,則根據產業創新條例、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和非都市土地開發審議作業規範進行土地使用分區變更為工業區,不適用本辦法的規定。 依據以上的資料,可以得知特定工廠申請變更編定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的審查辦法是根據不同的情形和土地面積進行規範和處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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