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特定工廠申請變更編定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審查辦法4

快速跳轉
  1. 1.申請人應檢具下列文件一式八份,向土地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用地計畫核定: 一、申請表。 二、特定工廠登記文件影本。 三、用地計畫書。 四、土地所有權人出具之土地變更編定同意書。 五、依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審查作業要點規定,涉及農業用地變更者,應擬具農業用地變更使用說明書。 六、依都市土地變更編定執行要點規定之環境敏感地區查詢結果,且仍於有效期間內之文件。 七、依環保法規應檢送之計畫、評估調查檢測資料或取得有效之各項許可文件。 八、依環境影響評估法規定,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者,檢附環境影響評估核定文件。 九、屬山坡地並經認定須擬具水土保持計畫者,應檢附水土保持完工證明文件。 十、計畫用水量達水利法第五十四條之三規定者,檢附用水計畫核定文件。 十一、其他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公告規定之書件。
  2. 2.前項第七款至第十一款文件,得檢送取得特定工廠登記時經各法規主管機關審查核定且在有效期限內之計畫、審查許可或完工證明等文件。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經各該法規主管機關認定須依用地計畫內容重新審查者,申請人應重新提送該文件: 一、申請面積與特定工廠登記廠地面積不一致。 二、土地使用計畫內容與取得特定工廠登記時規劃配置不一致。 三、增加或變更低污染之產業類別及主要產品。 四、原核定文件逾期失效。 五、法規變更。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特定工廠申請變更編定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審查辦法第 4 條共有兩項規定: 第 1 項規定申請人應檢具下列文件一式八份,向土地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用地計畫核定。這些文件包括申請表、特定工廠登記文件影本、用地計畫書、土地所有權人出具之土地變更編定同意書、依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審查作業要點規定涉及農業用地變更者應擬具農業用地變更使用說明書、依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執行要點規定之環境敏感地區查詢結果及仍於有效期間內之文件、依環保法規應檢送之計畫、評估調查檢測資料或取得有效之各項許可文件、依環境影響評估法規定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者檢附環境影響評估核定文件、屬山坡地並經認定須擬具水土保持計畫者應檢附水土保持完工證明文件、計畫用水量達水利法第五十四條之三規定者檢附用水計畫核定文件、其他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公告規定之書件。 第 2 項規定前項第七款至第十一款文件得檢送取得特定工廠登記時經各法規主管機關審查核定且在有效期限內之計畫、審查許可或完工證明等文件。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經各該法規主管機關認定須依用地計畫內容重新審查者,申請人應重新提送該文件:申請面積與特定工廠登記廠地面積不一致、土地使用計畫內容與取得特定工廠登記時規劃配置不一致、增加或變更低污染之產業類別及主要產品、原核定文件逾期失效、法規變更。 參考資料: 1. 特定工廠申請變更編定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審查辦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100301 根據該法規第 4 條的規定,申請變更編定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需檢具相關文件向土地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定。其中,文件的項目和內容在該法條中有明確的列舉。 2. 臺灣省非都市土地使用作業要點: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120072 根據該作業要點第三點的規定,申請變更編定非工業用地需要檢附相關文件,並對不同情形有具體的要求,如農業用地變更需要擬具農業用地變更使用說明書,環境敏感地區需查詢結果等。 範例:申請人在申請特定工廠登記後,希望將原廠地變更編定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根據特定工廠申請變更編定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審查辦法第 4 條第 1 項的規定,申請人需要檢附申請表、特定工廠登記文件影本、用地計畫書、土地所有權人出具之土地變更編定同意書、農業用地變更使用說明書(如果涉及農業用地變更)、環境敏感地區查詢結果等文件。同時,根據第 2 項的規定,申請人還可以檢附取得特定工廠登記時核定的計畫、審查許可或完工證明等文件,但如果申請面積與特定工廠登記廠地面積不一致或土地使用計畫內容與特定工廠登記時規劃配置不一致,申請人需要重新提送相關文件。 再舉一個例子,根據臺灣省非都市土地使用作業要點第三點的規定,申請人在申請變更編定非工業用地時,如果該地處於環境敏感地區,申請人需要提供依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執行要點規定之環境敏感地區查詢結果文件。這對保證環境保護和變更用地的合法性具有重要意義。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定名詞
  • 土地所有權人名詞
  • 名詞
  • 環境影響評估法法規
  • 第五十四條之三條文
  • 重新審查名詞
  • 水利法54-3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特定工廠申請變更編定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審查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特定工廠申請變更編定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審查辦法第 4 條規定:「申請人應檢具下列文件一式八份,向土地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用地計畫核定: 一、申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特定工廠申請變更編定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審查辦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