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特定目的事業用地審查辦法第 7 條,以下是各項條文的釋義: 1. 根據本條第一項,當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受理申請後,如果發現申請文件有缺陷或不符合規定,應以書面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如果申請人在截止日期前未能補正或無法補正,主管機關應詳細說明理由並駁回申請。 2. 依照本條第二項規定,如果申請案件不符合第三條各款規定,主管機關應予以駁回。 3. 根據本條第三項,如果申請案件符合前兩項的要求,主管機關應將申請文件分送地政、工務(建設、建築管理)、農業、環境保護、水利及變更前目的事業等主管機關或單位進行審查。在完成實地勘查和審查後,主管機關應簽核具體意見於審查表。審查期限為三個月,如果有必要,可以延長三個月,但最多只能延長一次。需要注意的是,申請人補正文件的期間不計入審查期限。如果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因申請案件眾多而需要延長審查期限,可以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延長並獲得同意。 4. 如果用地計畫涉及環境影響評估、水土保持、用水計畫等事項,可以採取併行審查方式進行審查。 5. 根據本條第五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在用地計畫核定前,應確認申請人已提供完成廢(污)水排放計畫所需的證明文件。如果證明文件不完整或不符合規定,則適用第一項的處理方式。其中,若屬於事業廢水,應按照水污染防治法的規定獲得環境保護主管機關的排放許可或簡易排放許可文件;若屬於生活污水,則應取得相關主管機關對外排放的同意文件。 6. 如果申請人的用地計畫所涉及的土地位於群聚地區,並且經主管機關規劃採用新訂都市計畫或開發產業園區區位,則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有權駁回該申請。 綜上所述,特定工廠申請變更編定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審查辦法第7條規定了主管機關對申請案件的審查程序和適用條件,如文件補正要求、不符合規定的處理、分送主管機關進行審查、併行審查、廢(污)水排放計畫證明文件的要求以及特定地區的用地計畫駁回等等。根據該法規,主管機關在審查申請案件時應嚴格按照規定進行,確保法律的執行和資源的有效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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