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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工廠申請變更編定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審查辦法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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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用地計畫留設之隔離綠帶或設施範圍內,有應拆除之既有建築物或其他不符合規定之使用情形,經載明拆除位置、寬度及範圍,並檢附申請人及土地所有權人出具之隔離綠帶或設施拆除切結書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核定用地計畫時附加附款,明定申請人最遲應於申請廠房使用執照之前拆除及完成隔離綠帶或設施之設置,並取得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同意文件,始得請領使用執照。
  2. 2.申請人未依核定之用地計畫完成前項附款事項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廢止用地計畫之核定、註銷發之特定工廠使用地證明書,並將土地恢復原編定。
  3. 3.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核定用地計畫時,依相關規定程序登錄於地政機關之土地參考資訊檔,同時副知當地建築主管機關管制其使用執照之申請。申辦廠房使用執照者,以用地計畫申請人為限,並應檢附勘驗合格通知文件。
  4. 4.申請人於隔離綠帶或設施留設完成後,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勘驗。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一個月內會同直轄市、縣(市)農業主管機關勘驗,並得邀集地政、建築主管機關會同辦理。
  5. 5.前項會勘如需改善者,應以書面通知申請人於三個月內改善完成並申請複勘。申請人屆期未改善或複勘不符合規定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第二項規定辦理。
  6. 6.經勘驗合格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以書面檢附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同意文件並通知申請人勘驗合格;申請人憑勘驗合格通知文件向當地建築主管機關申請使用執照。
  7. 7.申請人依核定用地計畫完成工廠登記後,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刪除土地參考資訊檔參考事項內容,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相關規定程序檢具刪除後之更新資料,送土地所在地地政事務所辦理更新。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中的特定工廠申請變更編定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審查辦法第8條,以下是具體的解釋: 1. 根據此條款的規定,在用地計畫中有隔離綠帶或設施範圍內的既有建築物或其他不符合規定的使用情形時,申請人應提供拆除位置、寬度和範圍的相關資料,並附上申請人和土地所有權人出具的隔離綠帶或設施拆除切結書。在核定用地計畫時,地方主管機關應要求申請人必須在申請廠房使用執照之前拆除建築物並完成隔離綠帶或設施的設置,並取得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同意文件才能請領使用執照。 範例:例如,如果一個特定工廠所在的地區有一個既有的建築物,該建築物與用地計劃中的隔離綠帶重疊,申請人需要提供相關資料來說明該建築物的拆除位置、寬度和範圍,並附上相應的切結書。地方主管機關在核定用地計劃時,應要求申請人在獲得使用執照之前拆除該建築物並完成隔離綠帶的設置。 2. 如果申請人未按照前項附款的要求完成相應工作,地方主管機關應廢止用地計劃的核定,註銷已發出的特定工廠使用地證明書,並使土地恢復原來的編定。 範例:舉例來說,如果申請人在廠房使用執照獲得之前不按照用地計劃的要求進行拆除和隔離綠帶設置工作,地方主管機關將取消用地計劃的核定並註銷已發出的特定工廠使用地證明書,並將土地恢復到原來的編定。 3. 在核定用地計畫時,地方主管機關應將相關資料登錄在地政機關的土地參考資訊檔中,同時通知當地建築主管機關參與使用執照的審批程序。 範例:舉例來說,地方主管機關在核定用地計畫時,應將相關資料記錄在地政機關的土地參考資訊檔中,並通知當地建築主管機關參與相關使用執照的審批過程。 4. 在隔離綠帶或設施留設完成後,申請人應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勘驗。地方主管機關應於一個月內與農業主管機關一起進行勘驗,並可邀集地政和建築主管機關參與。 範例:舉例來說,如果隔離綠帶或設施已經完成,申請人應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勘驗。地方主管機關應在一個月內與農業主管機關一起進行勘驗,並邀請地政和建築主管機關參與。 5. 如果勘驗結果需要改善,地方主管機關應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在三個月內完成改善並申請複勘。如果申請人未按要求進行改善或複勘不符合規定,地方主管機關應依照第二項的規定處理。 範例:舉例來說,如果勘驗結果顯示需要進行改善,地方主管機關應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請人在三個月內完成改善並申請複勘。如果申請人未按要求進行改善或複勘不符合規定,地方主管機關應依照第二項的規定處理。 6. 經勘驗合格後,地方主管機關應以書面形式附上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同意文件並通知申請人勘驗合格。申請人應憑勘驗合格通知書向當地建築主管機關申請使用執照。 範例:舉例來說,如果勘驗合格,地方主管機關應以書面形式附上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同意文件並通知申請人勘驗合格。申請人拿著勘驗合格通知書向當地建築主管機關申請使用執照。 7. 在申請人按照核定的用地計劃完成工廠註冊後,應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刪除土地參考資訊檔中的相關內容,並由地方主管機關按程序提供刪除後的更新資料,以便更新土地所在地的土地資料。 範例:舉例來說,如果申請人完成工廠註冊並按照核定的用地計畫進行了相應的工作,應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刪除土地參考資訊檔中相關的內容。地方主管機關應按程序提供刪除後的最新資料,以便更新土地所在地的土地資料。

  • 土地所有權人名詞
  • 切結書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定名詞
  • 使用執照名詞
  • 廢止名詞
  • 註銷名詞
  • 名詞
  • 勘驗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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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工廠申請變更編定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審查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特定工廠申請變更編定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審查辦法第 8 條規定:「用地計畫留設之隔離綠帶或設施範圍內,有應拆除之既有建築物或其他不符合規定之使用情形,經載明拆除位…」(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特定工廠申請變更編定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審查辦法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