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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工廠申請變更編定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審查辦法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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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用地計畫,應以書面載明回饋金應繳數額,並發給特定工廠使用地證明書,通知申請人向直轄市、縣(市)地政主管機關申辦使用地變更編定。
  2. 2.用地計畫應繳交之回饋金按申請用地變更使用總面積,依用地計畫核定當期公告現值百分之五十計算。但用地計畫核定範圍內,曾依森林法相關法規繳交回饋金者,就已繳交之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數額得予扣除。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收繳之回饋金,應撥交予農業發展條例第五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設置之農業發展基金。
  3. 3.申請人應繳交之回饋金應於辦理使用地變更編定異動登記前全數繳交,或於辦理工廠登記前分期繳交,其分期繳交規定如下: 一、第一期:使用地變更編定異動登記前繳交應繳金額之四分之一。 二、第二期:用地計畫或開發許可核定後一年內繳交應繳金額之四分之一。 三、第三期:用地計畫或開發許可核定後二年內繳交應繳金額之四分之一。 四、第四期:辦理工廠登記前全數繳交完畢。
  4. 4.回饋金採分期繳交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核定用地計畫時附加附款,載明申請人應依前項規定分期繳交回饋金,不受管制規則第二十六條及第二十九條限制;於第二期繳交期限前未完成使用地變更編定異動登記者,應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知繳交全部回饋金;於辦理工廠登記前,有土地所有權移轉情事,應於辦理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前繳清。
  5. 5.依第三項分期繳交回饋金時,申請人應以用地計畫申請範圍內全部土地作為擔保,如申請人土地所有權人,應併取得土地所有權人同意,向土地所在地地政事務所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予直轄市、縣(市),經登記完畢,檢具土地登記謄本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繳交第一期回饋金。
  6. 6.回饋金採分期繳交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用地計畫時,依相關規定將第四項用地計畫核定之附款事項,登錄於地政機關之土地參考資訊檔,並定期查土地所有權登記情形。 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知申請人繳交第二期及第三期回饋金之應辦事項如下: (一)於第二期應繳期限三十日前,查核使用地變更編定異動登記情形,其已完成異動登記者,通知申請人於期限前繳交當期回饋金;尚未完成異動登記者,應通知申請人於辦理使用地變更編定異動登記前繳交全部回饋金,不適用第三項各款分期繳交之規定。 (二)於第三期應繳期限三十日前,通知申請人於期限前繳交當期回饋金。 三、依前項規定經設定抵押權登記之土地,如於回饋金全數繳交完畢前申請所有權移轉登記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土地所在地地政事務所受理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案件時,同時通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接獲前目通知,應通知申請人於十五日內將回饋金全數繳交完畢,並副知土地原所有權人及繼受人。 四、申請人未依第三項或第二款第一目規定繳交回饋金,或有前款情形經限期繳交仍未依規定繳交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廢止用地計畫之核定,註銷特定工廠使用地證明書,將土地恢復原編定,已繳交之回饋金不予退還。但土地所有權係移轉予原申請人或因繼承而移轉土地所有權,不在此限。 五、有前款本文情形,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前款規定將土地恢復原編定後,應依相關規定程序檢具更新資料,送請土地所在地地政事務所辦理土地參考資訊檔更新,並通知申請人申請抵押權塗銷同意書,向土地所在地地政事務所申請抵押權塗銷登記。 六、申請人於回饋金未全數繳交完畢前申請工廠登記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審查前應通知申請人於十五日內將回饋金全數繳交完畢,申請人逾期未繳清者,應駁回其工廠登記申請。
  7. 7.申請人依第三項或前項第二款第一目規定將回饋金全數繳交完畢後,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刪除土地參考資訊檔參考事項內容,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相關規定程序檢具更新資料,送土地所在地地政事務所辦理更新;並申請抵押權塗銷同意書,據以向土地所在地地政事務所申請抵押權塗銷登記。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特定工廠申請變更編定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審查辦法第 9 條包括以下內容: 1.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用地計畫時,應以書面載明回饋金應繳數額,並發給特定工廠使用地證明書,通知申請人向直轄市、縣(市)地政主管機關申辦使用地變更編定。 2. 用地計畫應繳交之回饋金按申請用地變更使用總面積,依用地計畫核定當期公告現值百分之五十計算。回饋金應撥交予農業發展基金。 3. 申請人應在辦理使用地變更編定異動登記前全數繳交或分期繳交回饋金。分期繳交時,第一期為應繳金額的四分之一,第二期和第三期分別在用地計畫或開發許可核定後一年內和二年內繳交應繳金額的四分之一,第四期為辦理工廠登記前的全數繳交。 4. 如申請人進行分期繳交回饋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核定用地計畫時附加規定,載明應依規定分期繳交回饋金。若在第二期繳交期限前未完成使用地變更編定異動登記,應通知申請人繳交全部回饋金。若有土地所有權移轉情況發生時,在辦理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前應繳清回饋金。 5. 分期繳交回饋金時,申請人應以用地計畫申請範圍內全部土地作為擔保,並設定抵押權登記予直轄市、縣(市)。 6. 若申請人未依規定繳交回饋金或達到規定的繳交期限,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廢止用地計畫的核定,註銷特定工廠使用地證明書,將土地恢復原編定,已繳交的回饋金不予退還。不過,如果土地所有權移轉給原申請人或因繼承而移轉土地所有權,不受此限制。 7. 當申請人繳交完全部回饋金後,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刪除土地參考資訊檔中的相關內容,並向土地所在地地政事務所申請抵押權塗銷登記。 依據上述法規中特定工廠申請變更編定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審查辦法第 9 條的內容,我們可以了解到特定工廠在申請變更編定時需要繳交回饋金,回饋金的金額根據用地計畫核定當期公告現值的百分之五十計算。申請人可以選擇在辦理使用地變更編定異動登記前全數繳交回饋金或分期繳交。如果選擇分期繳交,則需要依照規定的分期繳交期限繳交不同比例的回饋金。申請人在進行分期繳交時,需要提供用地計畫申請範圍內全部土地作為擔保,并設定抵押權登記。如果申請人未按時繳交回饋金或未達到繳交期限,將被撤銷用地計畫的核定,并註銷特定工廠使用地證明書,恢復土地原編定。已繳交的回饋金將不予退還。在申請人繳清全部回饋金後,可以申請刪除土地參考資訊檔中的相關內容,并向土地所在地地政事務所申請抵押權塗銷登記。 參考資料: 1. 內政部網站 - 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https://www.moi.gov.tw/files/site_stuff/321/1/month/m2_moistu_428.pdf 2. 內政部網站 - 農業發展條例,https://www.moi.gov.tw/files/site_stuff/321/1/month/m2i_moistu_431.pdf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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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工廠申請變更編定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審查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特定工廠申請變更編定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審查辦法第 9 條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用地計畫,應以書面載明回饋金應繳數額,並發給特定工廠使用地證明書,通…」(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特定工廠申請變更編定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審查辦法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