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工廠申請變更編定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審查辦法第 9 條包括以下內容: 1.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用地計畫時,應以書面載明回饋金應繳數額,並發給特定工廠使用地證明書,通知申請人向直轄市、縣(市)地政主管機關申辦使用地變更編定。 2. 用地計畫應繳交之回饋金按申請用地變更使用總面積,依用地計畫核定當期公告現值百分之五十計算。回饋金應撥交予農業發展基金。 3. 申請人應在辦理使用地變更編定異動登記前全數繳交或分期繳交回饋金。分期繳交時,第一期為應繳金額的四分之一,第二期和第三期分別在用地計畫或開發許可核定後一年內和二年內繳交應繳金額的四分之一,第四期為辦理工廠登記前的全數繳交。 4. 如申請人進行分期繳交回饋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核定用地計畫時附加規定,載明應依規定分期繳交回饋金。若在第二期繳交期限前未完成使用地變更編定異動登記,應通知申請人繳交全部回饋金。若有土地所有權移轉情況發生時,在辦理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前應繳清回饋金。 5. 分期繳交回饋金時,申請人應以用地計畫申請範圍內全部土地作為擔保,並設定抵押權登記予直轄市、縣(市)。 6. 若申請人未依規定繳交回饋金或達到規定的繳交期限,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廢止用地計畫的核定,註銷特定工廠使用地證明書,將土地恢復原編定,已繳交的回饋金不予退還。不過,如果土地所有權移轉給原申請人或因繼承而移轉土地所有權,不受此限制。 7. 當申請人繳交完全部回饋金後,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刪除土地參考資訊檔中的相關內容,並向土地所在地地政事務所申請抵押權塗銷登記。 依據上述法規中特定工廠申請變更編定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審查辦法第 9 條的內容,我們可以了解到特定工廠在申請變更編定時需要繳交回饋金,回饋金的金額根據用地計畫核定當期公告現值的百分之五十計算。申請人可以選擇在辦理使用地變更編定異動登記前全數繳交回饋金或分期繳交。如果選擇分期繳交,則需要依照規定的分期繳交期限繳交不同比例的回饋金。申請人在進行分期繳交時,需要提供用地計畫申請範圍內全部土地作為擔保,并設定抵押權登記。如果申請人未按時繳交回饋金或未達到繳交期限,將被撤銷用地計畫的核定,并註銷特定工廠使用地證明書,恢復土地原編定。已繳交的回饋金將不予退還。在申請人繳清全部回饋金後,可以申請刪除土地參考資訊檔中的相關內容,并向土地所在地地政事務所申請抵押權塗銷登記。 參考資料: 1. 內政部網站 - 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https://www.moi.gov.tw/files/site_stuff/321/1/month/m2_moistu_428.pdf 2. 內政部網站 - 農業發展條例,https://www.moi.gov.tw/files/site_stuff/321/1/month/m2i_moistu_43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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