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人投資條例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投資人依本條例投資者,應填具投資申請書,檢附投資計畫及有關證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投資計畫變更時,亦同。
- 前項投資申請書格式,由主管機關定之。
- 主管機關對於申請投資案件,應於其申請手續完備後一個月內核定之;牽涉到其他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權限者,應於二個月內核定之。
- 投資人投資證券之管理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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