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人投資條例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投資人應將所核准之出資於核定期限內全部到達,並將到達情形報請主管機關查核。
- 投資人經核准投資後,在核定期限內未實行全部或一部出資者,其未實行之出資於期限屆滿時撤銷之。但有正當理由者,應於期限屆滿前,申請主管機關核准延展。
- 投資人於實行出資後,應向主管機關申請審定投資額;其審定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117 人 正在學習
NT$3,690
NT$13,800
省 $10,1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外國人投資條例 第9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