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施行期間,自中華民國七十年一月一日起,至中華民國七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根據獎勵投資條例第89條的規定,該條例的施行期間為中華民國七十年一月一日起,至中華民國七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根據這個條文,該條例自七十年起開始實施,到七十九年結束。這段時間是該條例有效的時期。這意味著在這個期間內,該條例的相關規定和條款可以適用於相關案件或事件。這條條文的範例參考資料不明,無法提供具體的例子。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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