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僑及外國人投資額審定辦法 第 13 條
快速跳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華僑及外國人投資額審定辦法第13條規定,在華僑及外國人申請審定投資額時,主管機關可以要求投資人提供會計師資本額查核簽證報告書影本、投資人持有國內事業已發行股權之比例證明或其他指定文件作為必要文件。這些文件可以作為投資人申請審定投資額的依據。 舉例來說,如果一位華僑想要申請投資額審定,主管機關可以要求他提供會計師資本額查核簽證報告書的影本,以驗證他的投資額是否符合相關法規的要求。此外,主管機關也可以要求他提供持有國內事業已發行股權之比例證明,以證明他已在國內事業中持有一定比例的股權。這些文件可以幫助主管機關進行投資額審定的決策。
- 審定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 持有名詞
- 業已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華僑及外國人投資額審定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