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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僑及外國人投資額審定辦法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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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申請審定: 一、投資人轉讓持股予其他華僑或外國投資人,並於境外完成交易無匯入外匯。 二、投資人因受贈、繼承、盈餘轉增資或公積轉增資之投資。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華僑及外國人投資額審定辦法第12條,有以下情形之一者,投資人可以免申請審定: 一、投資人將持有的股份轉讓給其他華僑或外國投資人,並且在境外完成交易且未匯入外匯。 二、投資人因為受贈、繼承、盈餘轉增資或公積轉增資而進行投資。 參考資料: - 華僑及外國人投資額審定辦法(最新版本) 範例:例如,如果一位華僑投資人將他持有的某家公司的股份轉讓給其他華僑投資人,並在境外完成交易,且該交易不涉及匯入外匯,則該投資人可以免申請審定。

  • 審定名詞
  • 繼承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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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僑及外國人投資額審定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華僑及外國人投資額審定辦法第 12 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申請審定: 一、投資人轉讓持股予其他華僑或外國投資人,並於境外完成交易無匯…」(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華僑及外國人投資額審定辦法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