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僑及外國人投資額審定辦法 第 11 條
快速跳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華僑及外國人投資額審定辦法第11條,當投資人以債權作為股本投資者時,應提供以下文件來申請審定: 1. 審定投資額申請書:投資人需填寫此申請書,其中包含相關的投資資訊,如投資額度等。 2. 投資事業出具投資人已實行投資完成之證明文件:此文件由投資事業提供,證明投資人已完成所承諾的投資。例如,可以提供投資事業的有關證明文件或營業收入等證據。 以上是根據該法條的項目來解釋所需文件的內容。這些資料可以用於投資人向主管機關申請投資額審定。
- 債權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審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華僑及外國人投資額審定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