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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僑及外國人投資額審定辦法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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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人以債權作為股本投資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審定︰ 一、審定投資額申請書。 二、投資事業出具投資人已實行投資完成之證明文件。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華僑及外國人投資額審定辦法第11條,當投資人以債權作為股本投資者時,應提供以下文件來申請審定: 1. 審定投資額申請書:投資人需填寫此申請書,其中包含相關的投資資訊,如投資額度等。 2. 投資事業出具投資人已實行投資完成之證明文件:此文件由投資事業提供,證明投資人已完成所承諾的投資。例如,可以提供投資事業的有關證明文件或營業收入等證據。 以上是根據該法條的項目來解釋所需文件的內容。這些資料可以用於投資人向主管機關申請投資額審定。

  • 債權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審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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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僑及外國人投資額審定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華僑及外國人投資額審定辦法第 11 條規定:「投資人以債權作為股本投資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審定︰ 一、審定投資額申請書。 二、投…」(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華僑及外國人投資額審定辦法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