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僑及外國人投資額審定辦法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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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華僑及外國人投資額審定辦法第10條,若投資人以合併、收購、分割或股份轉換作為股本投資者,必須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審定,並提供以下文件: 1. 審定投資額申請書。 2. 投資事業或其籌備處所提供的投資人已實行投資完成之證明文件。 這些文件必須提交給主管機關,以便進行投資額的審定。這些文件的主要目的是確認投資人已完成投資。具體來說,投資人需要填寫審定投資額申請書,並提供由投資事業或其籌備處提供的文件,以證明投資已經實施完畢。 舉例來說,如果一個投資人希望以收購方式進行投資,他們需要填寫申請書,並附上證明文件,以證明收購已經完成。這些文件將被提交給主管機關,以便他們可以進行相關審查和審定程序。
- 主管機關名詞
- 審定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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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