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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僑及外國人投資額審定辦法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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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人以新臺幣於國內購買自用機器設備、原料作為股本投資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審定︰ 一、審定投資額申請書。 二、購買自用機器設備、原料之發票或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三、投資事業或其籌備處出具投資人已實行投資之證明文件。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華僑及外國人投資額審定辦法第9條規定,當投資人以新臺幣在國內購買自用機器設備、原料作為股本投資時,需要提供以下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審定: 1. 審定投資額申請書。 2. 購買自用機器設備、原料的發票或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3. 投資事業或其籌備處出具的投資人已實行投資之證明文件。 等待參考資料確認中

  • 主管機關名詞
  • 審定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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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僑及外國人投資額審定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華僑及外國人投資額審定辦法第 9 條規定:「投資人以新臺幣於國內購買自用機器設備、原料作為股本投資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審定︰ …」(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華僑及外國人投資額審定辦法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