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僑及外國人投資額審定辦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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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人以新臺幣於國內購買自用機器設備、原料作為股本投資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審定︰ 一、審定投資額申請書。 二、購買自用機器設備、原料之發票或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三、投資事業或其籌備處出具投資人已實行投資之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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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華僑及外國人投資額審定辦法第9條規定,當投資人以新臺幣在國內購買自用機器設備、原料作為股本投資時,需要提供以下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審定: 1. 審定投資額申請書。 2. 購買自用機器設備、原料的發票或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3. 投資事業或其籌備處出具的投資人已實行投資之證明文件。 等待參考資料確認中
- 主管機關名詞
- 審定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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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