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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僑及外國人投資額審定辦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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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投資人申請審定投資額,應由投資人、投資人之代理人、投資事業或投資事業之代理人,於投資人各類出資實行後二個月內,向主管機關申請辦理。
  2. 2.投資人分批實行投資者,得分批申請辦理或於全部實行後二個月內一次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華僑及外國人投資額審定辦法第2條的規定: 1. 投資人申請審定投資額: 投資人、投資人之代理人、投資事業或投資事業之代理人應在投資人各類出資實施後的兩個月內向主管機關申請審定投資額。這意味著投資人需要在出資之後的兩個月內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2. 投資人分批實行投資: 如果投資人分批進行投資,則可以分批申請辦理,或者在全部實施後的兩個月內一次性辦理申請。這意味著投資人可以根據其投資計劃分批次進行投資,並可以根據需要選擇分批或一次性辦理申請。 資料來源:[華僑及外國人投資額審定辦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M0060025)

  • 審定名詞
  • 代理人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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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僑及外國人投資額審定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華僑及外國人投資額審定辦法第 2 條規定:「投資人申請審定投資額,應由投資人、投資人之代理人、投資事業或投資事業之代理人,於投資人各類出資實…」(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華僑及外國人投資額審定辦法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