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僑及外國人投資額審定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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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華僑及外國人投資額審定辦法第2條的規定: 1. 投資人申請審定投資額: 投資人、投資人之代理人、投資事業或投資事業之代理人應在投資人各類出資實施後的兩個月內向主管機關申請審定投資額。這意味著投資人需要在出資之後的兩個月內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2. 投資人分批實行投資: 如果投資人分批進行投資,則可以分批申請辦理,或者在全部實施後的兩個月內一次性辦理申請。這意味著投資人可以根據其投資計劃分批次進行投資,並可以根據需要選擇分批或一次性辦理申請。 資料來源:[華僑及外國人投資額審定辦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M0060025)
- 審定名詞
- 代理人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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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