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僑及外國人投資額審定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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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主管機關審定投資人各類投資額,依下列方式予以核計︰ 一、以外匯結售為新臺幣投資者,採計其扣除手續費及其他相關費用後之淨額。 二、以匯入外匯投資者,採計匯入受款銀行核發交易憑證時之買匯匯率,換算為新臺幣後之金額。 三、自行攜入外幣現鈔投資者,採計匯入受款銀行核發交易憑證之買匯匯率,換算為新臺幣後之金額。 四、以專利權、商標權、著作財產權、專門技術或其他智慧財產權作為股本投資者,採計該投資申請案經核准時之金額。 五、以輸入自用機器設備、原料投資者,以海關起岸價格為準,採計進口日期之匯率換算為新臺幣之金額。 六、以新臺幣於國內購買自用機器設備、原料投資者,採計其交易發票之實際金額。 七、以合併、收購、分割或股份轉換作為股本投資者,採計該投資申請案經核准時之金額。 八、以債權作為股本投資者,採計該投資申請案經核准時之金額。
- 2.投資人以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投資之財產投資者,其投資額審定之核計方式,由主管機關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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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華僑及外國人投資額審定辦法第 3 條規定了主管機關審定投資人各類投資額的核計方式。根據該條,以下是每種投資者的審定方式: 一、以外匯結售為新臺幣投資者,應計算扣除手續費及其他相關費用後的淨額。 範例:投資人將外匯兌換為新臺幣後進行投資,投資額應扣除兌換手續費及其他費用。 二、以匯入外匯投資者,應計算匯入受款銀行核發交易憑證時之買匯匯率換算成新臺幣後的金額。 範例:投資人從國外匯入外匯後進行投資,投資額應以匯入時的匯率換算成新臺幣。 三、自行攜入外幣現鈔投資者,應計算匯入受款銀行核發交易憑證時之買匯匯率換算成新臺幣後的金額。 範例:投資人攜帶現金進入國內後進行投資,投資額應以匯入時的匯率換算成新臺幣。 四、以專利權、商標權、著作財產權、專門技術或其他智慧財產權作為股本投資者,應計算投資申請核准時的金額。 範例:投資人以專利權或其他智慧財產權作為股本進行投資,投資額應以核准時的金額為準。 五、以輸入自用機器設備、原料投資者,應根據進口日期的海關起岸價格,以匯率換算成新臺幣的金額。 範例:投資人從海外進口自用機器設備或原料進行投資,投資額應以進口當天的海關起岸價格換算成新臺幣。 六、以新臺幣在國內購買自用機器設備、原料投資者,應計算交易發票上的實際金額。 範例:投資人在國內用新臺幣購買自用機器設備或原料進行投資,投資額應以交易發票上的金額為準。 七、以合併、收購、分割或股份轉換作為股本投資者,應計算投資申請核准時的金額。 範例:投資人進行企業合併、收購、分割或股份轉換等行為,投資額應以核准時的金額為準。 八、以債權作為股本投資者,應計算投資申請核准時的金額。 範例:投資人將債權轉換為股本進行投資,投資額應以核准時的金額為準。 此外,對於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投資之財產投資者,其投資額審定的核計方式,由主管機關進行認定,並未有具體規定。 參考資料:華僑及外國人投資額審定辦法第3條
- 主管機關名詞
- 審定名詞
- 核名詞
- 專利名詞
- 商標名詞
- 著作財產權名詞
- 智慧財產權名詞
- 債權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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