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華僑及外國人投資額審定辦法4

快速跳轉
  1. 1.投資人以匯入外匯投資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審定︰ 一、審定投資額申請書。 二、銀行電(信)匯之匯入款通知書或匯(支)票影本。 三、結售為新臺幣者,應檢具結匯銀行兌換水單;未結售為新臺幣者,應檢具匯入受款銀行出具之其他交易憑證影本。 四、投資事業銀行存款對帳單或存摺影本。
  2. 2.前項規定於受讓國內股東股權者,得免檢具前項第四款文件。但應另行檢具國內事業或轉讓人或受讓人股權移轉完成聲明書及收款證明書。
  3. 3.第一項投資人如為二人以上者,並應檢附投資人匯入金額明細表。若由其中一人代為匯款時,應另檢附代為匯款聲明書。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華僑及外國人投資額審定辦法第 4 條」的規定,投資人如果以匯入外匯進行投資,需要向主管機關申請審定並提交以下文件: 1. 審定投資額申請書。 2. 匯入款的銀行電(信)匯通知書或匯(支)票影本。 3. 如果是以新台幣結售的,則需要提供結匯銀行兌換水單;如果不是以新台幣結售的,則需提供匯入受款銀行出具的其他交易憑證影本。 4. 投資事業的銀行存款對帳單或存摺影本。 根據該條第2項的規定,如果投資人是從國內股東手中受讓股權,則可免檢具上述第4款文件。但是需要另外提供國內事業或轉讓人或受讓人股權移轉完成聲明書及收款證明書。 根據該條第3項的規定,如果一個投資人有兩個以上,還需要附上投資人匯入金額明細表。如果由其中一個人代為匯款,則需另外附上代為匯款聲明書。 參考資料:華僑及外國人投資額審定辦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50086&flno=4)

  • 主管機關名詞
  • 審定名詞
  • 通知書名詞
  • 具結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華僑及外國人投資額審定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華僑及外國人投資額審定辦法第 4 條規定:「投資人以匯入外匯投資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審定︰ 一、審定投資額申請書。 二、銀行電…」(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華僑及外國人投資額審定辦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