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僑及外國人投資額審定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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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華僑及外國人投資額審定辦法第 4 條」的規定,投資人如果以匯入外匯進行投資,需要向主管機關申請審定並提交以下文件: 1. 審定投資額申請書。 2. 匯入款的銀行電(信)匯通知書或匯(支)票影本。 3. 如果是以新台幣結售的,則需要提供結匯銀行兌換水單;如果不是以新台幣結售的,則需提供匯入受款銀行出具的其他交易憑證影本。 4. 投資事業的銀行存款對帳單或存摺影本。 根據該條第2項的規定,如果投資人是從國內股東手中受讓股權,則可免檢具上述第4款文件。但是需要另外提供國內事業或轉讓人或受讓人股權移轉完成聲明書及收款證明書。 根據該條第3項的規定,如果一個投資人有兩個以上,還需要附上投資人匯入金額明細表。如果由其中一個人代為匯款,則需另外附上代為匯款聲明書。 參考資料:華僑及外國人投資額審定辦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50086&flno=4)
- 主管機關名詞
- 審定名詞
- 通知書名詞
- 具結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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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