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進產業升級條例 第 1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公司因下列原因之一,遷廠於工業區、都市計畫工業區或於本條例施行前依原獎勵投資條例編定之工業用地,其原有工廠用地出售或移轉時,應繳之土地增值稅,按其最低級距稅率徵收︰ 一、工廠用地因都市計畫或區域計畫之實施,而不合其分區使用規定者。二、因防治污染、公共安全或維護自然景觀需要,主動申請遷廠,並經主管機關核准者。 三、經政府主動輔導遷廠者。 依前項規定遷建工廠後三年內,將其工廠用地轉讓於他人者,其遷廠前出售或移轉之原有工廠用地所減徵之土地增值稅部分,應依法補徵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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