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依所得稅法之規定,辦理資產重估之增值,不作收益課稅。
根據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18條規定,營利事業進行資產重估時,不需要對這種增值進行收益課稅。這一規定的目的是為了鼓勵企業進行資產重估,以提高其競爭力和發展能力。具體而言,該條款允許企業根據所得稅法規定對資產進行重新評估,並不需要支付增值所得稅。這保護了企業在資產重估過程中的利益,使其能夠更好地管理和發展自身資產,從而促進產業的升級。在進行資產重估時,企業應遵守相關的法律和規定,並且可以獲得相應的稅務優惠。 這一規定的範例可以參考司法院釋字第606號解釋,其中解釋了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18條的適用情況。根據這個解釋,營利事業在資產重估時,可以根據所得稅法的規定進行重新評估,並且不需要支付增值所得稅。這一解釋確立了營利事業進行資產重估的稅務優惠政策,並且在司法審查中獲得了確認。這個範例顯示了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18條的具體應用情況,並且為企業在資產重估過程中提供了法律保護和稅務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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